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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3月23日 星期四

No215-宜蘭又要把農地剝三層皮來賣了嗎?

宜蘭又要把農地剝三層皮來賣了嗎? 文/吳紹文(宜蘭志願佃農/綠黨中執委)

宜蘭又要把農地剝三層皮來賣了嗎?

我超看不起一種人,一輩子都只是在大地母親身上不斷貪婪挖掘,只為獲取暴利。

本月14日接獲縣議會通知,議長陳文昌隔天要召集縣府相關局處和民間團體,要實地勘查需要填土和挖土的兩處農地,以說明【宜蘭縣農業用地填土及整地管制自治條例】制定的必要性。在沒有任何更詳細資訊的情況下,雖然不知道地點不知道流程,也只能放下手邊的農事去了。

第一處需要填土的三星農地,就在農舍後方,理由是地面太低種菜會積水,且農機具要通過,需要申請填土。先不論這棟農舍填土面積早就超過4/10的面積限制本應開罰,議長一直強調要做農的人,不能讓田一直積水,必須要填土,但是縣政府申請填土的程序太複雜,所以要訂定自治條例,只要是為了「農業種植需要」,就可以向縣府申請填土,而且不受臨近自然田埂高度限制,只要不超過40公分即可。

對一個真正在耕作的農民來說,這根本就是假議題。田積水,要處理的是排水問題;要種菜,就要把菜畦做高。如果地勢真的太低,那就種水生作物,這塊地周圍都是水田,填了4/10的土,剩下的低地,不積水才奇怪。為了不要積水,所以就再填土?而且還希望不受鄰近田埂高度限制,一律可以填到40公分高,那就是死別人不要死自己的意思。下大雨的時候,雨水積別人田就好,我反正已經填高40公分,不關我的事。


圖說:實地勘查之農舍外貌,在後方填土種菜,鄰田是水田

現在因為縣政府加強稽查農地非農用,許多「豪宅」主人都會找園藝公司規劃菜園,並且種植菜園供農業處稽查,因此像這樣後方低窪的菜園只會越來越多,難道都因為要種菜就全部申請填土嗎?

陳文昌議長願意勞師動眾、為民喉舌值得肯定,但填土並不是好解方,會造成鄰田很大的困擾。所有豪宅後面的水田農地,需要的是做好排水、做高菜畦,或直接恢復水耕作物。農舍主人一直搬出友人「台大農學院教授」說這塊地後面需要「土壤改良」。但「土壤改良」不等同「填土」,土壤改良需要大量有機質的投入,需要改變黏土砂土的比例,並非直接填土。


圖說:真正有種植技術的農民,不需要靠填土,就可以讓這塊菜園有生計來源。

現勘期間議長一直強調農業處填土申請程序太過麻煩,一般農民看不懂,所以一定要訂定填土自治條例才能解決,我翻白眼回他:「麻煩在哪裡?申請不就是代書辦的?如果代書這麼不專業,是不是要輔導代書比較重要?」我心中沒說出來的是:『一般真農民也不會去申請填土,絕大部份是想蓋設施的人才需要!』

吵吵鬧鬧到了第二站,是三星靠堤防的一塊畸零地,聽說這邊因原本是河道,田表土下方都有很多石頭。村長說他因為田地吃不到水,申請挖土很多年,農業處都不理他,謝謝議長幫他講話。

我問他為什麼不種別的(蔥啊、銀柳、高接梨)經濟作物,他就是一直回答我要種水稻。我現場搞不清楚這個問題應該是要挖土(降低高度),還是要水利會改善灌溉系統,我自己絕對會選擇適地適種,找適合旱作的作物耕作,但我聽到一句從議長口中說出來的重點:
「啊挖起來的土和石頭,賣的錢當然是要給地主,不然不公平。」


圖說:這塊地吃不到水

原來找這麼多人演戲只為這樁 - 一塊地剝三層皮
「一位熟知『農地三明治』弊端但不願具名的營建業者說,不肖地主、業者獲取三層暴利的模式是:一、開挖砂石、土方賺第一筆;二、回填垃圾、廢棄物賺第二筆;三、農地表層覆土綠化後,出租出售或抵押貸款賺第三筆。」~〔中國時報休耕啟示錄

宜蘭紅柴林、高雄美濃、雲林土庫的大峽谷前車之鑑不遠,竟然還有這麼多縣議員連署提案要通過可以讓農地隨意挖土,及使用「非本縣市砂石」的填土自治條例。我實在非常驚訝而且痛心,開放外縣市的砂石進宜蘭填土,對宜蘭土地會造成多大的傷害!?縣政府管得到品質嗎?難道要蘭陽平原都是來源不明的污染廢棄土嗎?

昨天看到陳文昌議長發表聲明指出:環團人士不解民情,為反對而反對。我也想說一句:『我超看不起一種人,一輩子都只是在大地母親身上不斷貪婪挖掘獲取暴利。我願意一輩子在大地母親上種作維生,當個收入普普的農夫,但我絕對不願意讓她因為我的生存受傷半分。』

延伸閱讀
1. 農地變膿地 台灣瘌痢化|何榮幸、高有智|中國時報|2005-07-10
2. 大峽谷回填夾雜垃圾 宜蘭縣府挨批|朱則瑋|自由時報|2014-02-26
3. 宜縣議會提案放寬農地填土 縣府有疑慮|林敬倫|自由時報|2017-01-04
4. 解套5600間違規農舍? 宜蘭議會提《填土自治條例》惹議|陳文姿|環境資訊中心|2016-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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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215-再論-宜蘭縣校長遴選制度的謬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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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論-宜蘭縣校長遴選制度的謬誤 文/司馬黑子(教師)

前文「騙肖ㄟ!校長遴選玩假的?」在37日宜蘭縣教育處公布「106年國民中小學校長遴選(申請連任及轉任)第三次調查意願彙整表」後,可見其令人匪夷所思的荒謬!
民主制度貴在選賢與能,政治如此,教育更該如此。目前教育系統中,高等教育體系的大學校長遴選,都能以公開徵才,經過校內遴選委員會推舉(排序)出名單,再上呈教育部首長圈選決定。此作法才是吳代理縣長於媒體中所言:「校長是縣長為了從各方角度尋找人才,請家長代表、教師團體、校長團體等人從各種角度了解資訊,推薦給縣長後由他派任。」然而本縣的遴選制度早就是標準的「全選舉制」,遴選會場立即張貼當選名單,何來推薦給縣長派任?此彙整表中,更令宜蘭縣教育界瞠目結舌的是,竟然還有現職校長申請轉任(現職學校四年不續任)回鍋四年前已經服務滿八年的學校,如同將校長職位視為禁臠(當八年的校長還不夠,回鍋再當八年!)倘若爾後,所有的現職校長都依樣畫葫蘆,無視遴選制度的公平正義與價值,前文所言「萬年國代(校長)」的荒唐,不就在宜蘭縣的教育現場重現?這般轉任意願依歷年慣例,等同是提早宣告遴選結果,不但在本縣是前所未見,亦是全國首見!這不是玩假的,甚麼才是玩假的?試問:如果陳水扁先生或馬英九先生,再次宣布參選2020年的總統大選,台灣的老百姓會接受嗎?宜蘭縣的校長遴選委員會的諸委員們,豈能不撥亂反正,明辨是非,讓遴選制度重新贏回信任嗎?

「現職優先」與「同額遴選」的保障恐涉違法?
依國民教育法第九條規定:「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校長在同一學校得連任一次。任期屆滿得回任教職。」、「縣(市)立國民中、小學校長,由縣(市)政府組織遴選委員會就公開甄選、儲訓之合格人員、任期屆滿或連任任期已達二分之一以上之現職校長或曾任校長人員中遴選後聘任之。」再者,依國民教育法施行細則第十一條:「依本法第九條第三項至第六項規定組織之遴選委員會,應在校長第一任任期屆滿一個月前,視其辦學績效、連任或轉任意願及其他實際情況,決定其應否繼續遴聘。現職校長依本法第九條之三規定評鑑績效優良者,得考量優先予以遴聘。」又,依據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27條規定:「國民中、小學校長之遴選,除依法兼任者外,應就合格人員以公開方式甄選之。中等學校教師,除分發者外,亦同。」綜合以上條文皆明白表示,除非具備「評鑑績效優良者」才得以優先遴聘。而其中「儲訓之合格人員」就意指所有現職與合格培訓的候用校長皆可參加候選,何來授權地方主管機關逕自以「現職優先」與「同額遴選」的保障,難道沒有違法之虞?

「現職優先」與「同額遴選」乃紊亂遴選體制之惡
爰此,宜蘭縣國民中小學校長遴選作業要點第九條「遴委會辦理校長遴選審查作業分二階段辦理」(即所謂校長遴選作業流程),在長期未有評鑑績效優良的制度與公開檢驗的事實下,即由宜蘭縣政府於遴選要點中設下「保障」條款,獨厚現職校長得以優先轉任,刻意排除候用校長或曾任校長同時參與遴選的權益,讓這些現職校長們透過磋商達成「同額轉任」(意即喬位)的意願彙整表,導致校長遴選委員會無他人可選,淪為橡皮圖章的既成事實,難道不該追究宜蘭縣政府教育處長期以來消極怠惰與紊亂體制的責任嗎?依法論法,一個有違法疑慮的遴選要點所選出來的校長,恐怕會在有人提起行政訴訟官司時,同時被解除(或暫停)職務,甚至於必須重新遴選!難道,宜蘭縣政府還要繼續荒謬下去嗎?
「現職優先」與「同額遴選」乃紊亂校長遴選體制之雙惡,更嚴重打擊教育行政人員「選賢與能」與「選優汰劣」的立法美意,我們等著這看這份意願彙整表最後的達成(成功)率,就可知遴選的真假,拭目以待!

資料來源:宜蘭縣政府教育處網站10637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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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215-「行政瑕疵」數不清,礁溪遠雄「有神助」?

「行政瑕疵」數不清,礁溪遠雄「有神助」? 文/孫博萮(守護宜蘭好山好水行動聯盟發起人)

324日下午二時,宜蘭縣環保局將召開「豐富五峰旗旅館整體開發計畫第二次環境影響差異分析報告」審查會議,本次審查會議,乃因公民於20158月委請律師提起訴願,主張原縣府審查通過之環差因嚴重程序瑕疵違反環評法,經環保署訴願會決定原縣政府(環差通過)處分撤銷,後遠雄一路上訴至最高行政法院,於今(2017)15日判決上訴駁回,原處分撤銷確定[註1],礁溪遠雄案因而必須回到環差程序,面對重行審查。


(圖說:因環差結論經最高行政法院駁回、撤銷確定,故須重行審查環差)

然,本次審查除了一直以來的地質敏感、土石流潛勢等環境影響疑慮又將再度浮上檯面外,本次審查結果若將影響開發許可內容,宜蘭縣政府勢必又將面臨開發許可能否再行變更、甚至是開發許可是否仍屬有效的難題上。

過關斬將無攔阻,遠雄開發如神助
故事回到2001年,五峰旗風景特定區計畫進行第二次通盤檢討,將兩開發案的基地從原本的陳定南縣長時代劃定的「保護區」(當時原地主作為養雞場使用),搖身一變變更為「休閒產業專用區」, 成為能蓋旅館飯店的土地,同時也設下了五年的「完成開發」截止期限[2]

後「春秋礁溪度假酒店」、「豐富五峰旗旅館」兩案雖於2006727日期限內遞交開發計畫,兩案也分別於20067月、12月取得開發許可,但此二案於2008年前後由礁溪遠雄悅來飯店取得開發權,宜蘭縣政府都市計畫委員會自開發期限截止至今,非但未依原計畫書規定迅即辦理通盤檢討、依法定程序檢討變更恢復為原計畫保護區或其他適當土地使用分區,甚至不斷放寬對「完成開發」之認定,尤以2009年底縣府政黨輪替前,都委會允「申請單位循兩舊案續辦營建」[註3],為開發單位大開方便之門,爾後都委會甚至不惜一再推翻先前決議,視2006年都委會(第137138次會議)設下之開發期限[4]為無物,挑起重大開發爭議。

此後,自201032日至20121112日間,宜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專案小組共召開過8次會議審議本案,期間,當時的副縣長、當今的代理縣長吳澤成於2010323日還曾親自主持兩旅館研商工作會議,足顯縣府對本案之「關心」,但究竟什麼原因,使歷屆縣府都委會都對遠雄兩案之開發多所從寬認定?值得玩味。

先發照、後審查,程序只是當參考?
201412月下旬,遠雄取得兩案之建照,但「豐富五峰旗旅館整體開發計畫環境影響說明書變更內容對照表」直至2015515日定稿、「春秋礁溪渡假酒店一般觀光旅館籌設申請書變更內容對照表」至69日定稿、「春秋礁溪渡假酒店水土保持計畫第2次變更設計」之水土保持設施差異調整簽證說明書縣府於68日同意備查、遠雄於618日提出兩整體開發計畫案第二次變更核備申請在在顯示縣府在相關審查未完成定稿前,即核發建照。

據此,遠雄的建照發照是否符合行政程序?又,上述審查變更後的內容是否涉及建照內容變更?縣府是否有仔細檢視變更前後差異?若涉建照內容變更,開發單位是否有依法申請?中間有無逾越權限或濫用權力做成行政處分?有否為滿足行政要求先搶發建照再後補審查之情事?有否為配合發照、便宜審查之情事?有否「專案處理」、「加速通關」之情事?發照過程若涉違反行政程序、發照是否有效?相關疑點,縣府有義務說明清楚。


(圖說:縣府明令遠雄「本案應於變更開發計畫核可後10個月內取得建造執照」,但環說變更、水保、籌設變更申請等均未定稿,為何可先取得建照?)

內政部訴願會竟幫遠雄解套
爾後,遠雄依規定應於2015922日展延期限前申報開工,然遠雄於918日申報、經縣府於101526日二度現勘後,認定遠雄並未依規定實質開工,不予備查,遠雄二建照自然失效;遠雄不服,向內政部訴願,2016330日訴願決定縣府處分撤銷[註5],縣府不服,也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表示對於實質開工之認定乃遵照內政部過往對開工認定之解釋函,以及經內政部核備之宜蘭縣建築管理自治條例,並無不妥,但礙於原告(縣府)並非撤銷訴訟適格之原告,訴訟於今(2017)222日遭駁回[註6],縣府仍研議再上訴最高行政法院中;但於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訟過程中,內政部營建署竟於2016年12月262017年1月6分次公告停止適用自1974年起歷來內政部關於開工認定之相關解釋函[7],為遠雄解套意味濃厚,讓人也不禁連想起遠雄與內政部營建署過往與葉世文署長的「友好關係」,令人不禁讚嘆遠雄神通之廣大。

無效的環差=無效的開發許可=無效的建照!
再回歸討論行政面,本文開頭即揭櫫「豐富五峰旗旅館整體開發計畫第二次環境影響差異分析報告」審查通過受訴願撤銷一事,依環境影響評估法14條第一項:『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環境影響說明書未經完成審查或評估書未經認可前,不得為開發行為之許可,其經許可者,無效。』與行政程序法118條前段:『違法行政處分經撤銷後,溯及既往失其效力』,意即合法完成環評審查程序,乃是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開發行為之許可的前提條件,環評審查結論若受撤銷,應等同回復到未經認可前,並將導致後續之開發許可無效,故筆者認為,依附環差通過結論而生之開發許可,應同時失其效力。

再者,縣府既採本案遠雄因未實質開工建照已自然失其效力之主張,理當同步廢止兩案之開發許可,否則若僅是主張建照失效卻未廢止開發許可,開發單位的開發權將繼續懸宕,未來勢必又將針對本案是否得以賡續開發,衍生出更多無謂的爭議,更會予人「不作為之故意」之聯想;此外,根據環保局「豐富五峰旗旅館整體開發計畫環境影響說明書變更內容對照表」第1次會議審查會意見暨回覆對照表之審查結論第二項後段:『原則同意以變更對照表審核,惟開發單位需於本(2015)9月前開工,逾期未動工開發者,本委員會將要求實施環境影響差異分析報告。』遠雄也確實承諾,故本次環評審查非但不應予補正審查程序或行變更審查,而是應重行提出環境影響差異分析。


(圖說:遠雄承諾於20159月底前動工,但卻未履行承諾實質開工)

土石流不長眼,莫拿人命開玩笑!
又,本案由於基地位處地質敏感、土石流潛勢溪區域、河川水源區、與大忠路一號坍塌區隔五峰路緊密相鄰等,面對現今極端氣候頻仍,若府方無視過往天然災害與未來開發風險,只為補正程序、於環差審查中強推本案過關,倘若未來因開發不當,導致災害發生,更有成立「廢弛職務釀成災害」之虞,縣府不可不慎。

(圖說:遠雄基地內野溪曾於2008年辛樂克颱風肆虐造成山洪爆發、五峰橋地基掏空)

最後,本案因「身分特別」,為求「慎重」,據聞本次環評審查會議將史無前例由吳代理縣長親自坐鎮擔任審查會主席,倘若屬實,筆者強烈建議吳代理縣長應迴避此案之審查,免徒生環評會審查公正性之疑慮;此外,前述行政瑕疵相關事證是否符合圖利、濫權要件?筆者亦在此呼籲檢調應主動調查、偵辦。


[1]
【裁判字號】  106,,4
【裁判日期】  201715
【裁判案由】  環境影響評估法
【裁判全文】  https://goo.gl/gIrwNF
最高行政法院判決
2017年度判字第4

【裁判字號】  105,,293
【裁判日期】  2016630
【裁判案由】  環境影響評估法
【裁判全文】  https://goo.gl/c8WCn9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
2016年度訴字第293
2016616日辯論終結

[2]
變更五峰旗風景特定區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書:『為加速觀光休閒產業專用區之開發,並防止土地投機,應於主要計畫發布實施後五年內依「觀光休閒產業整體開發獎勵及審查作業要點」提出整體開發,未能依限完成者,應由都市計畫擬定機關迅即辦理通盤檢討,依法定程序檢討變更恢復為原計畫保護區或其他適當土地使用分區,其土地利益關係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出異議。』

[3]
第一案:審議「礁溪遠雄悅來大飯店整體開發計畫」案
決議:「倘合併原核准之「豐富五峰旗旅館整體開發計畫」及「春秋礁溪渡假酒店整體開發計畫」兩案重新規劃設計,將涉及重新申請變更開發計畫,違反「變更五峰旗風景特定區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主要計畫發布實施五年屆滿(2006727)不再受理新案之規定。故建議申請單位循兩舊案續辦營建,倘基地確因天災、地形變更等不可抗力因素影響無法依原規劃設計建築,則應詳細說明地形改變致無法依原規劃設計建築之情形,再行申請變更設計或展延工期。」

[4]
二、 審議「豐富五峰旗旅館整體開發事業計畫開發許可案」案。
決議:(本案應於縣府核發開發許可日起,33個月內取得使用執照。逾期未完成,本府廢止開發許可其土地權利關係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出異議。

四、 審議「春秋礁溪渡假酒店(礁溪鄉礁溪段得子口小段159-1地號等42筆土地)整體開發計畫」開發期限案。
決議:本案應於縣府同意將原屬河川區域土地劃出河川區域日起,4年內取得使用執照。逾期未完成,本府廢止開發許可其土地權利關係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出異議。

[5]
內政部訴願委員會
【案    號】  1040490214
【決定日期】  2016330
【決定文號】  1050015590
【主    文】  原處分撤銷 https://goo.gl/xbSh5E

[6]
【裁判字號】  105,,682
【裁判日期】  2017222
【裁判案由】  建築執照
【裁判全文】  https://goo.gl/l20noP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
105年度訴字第682

[7]
宜蘭縣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二十八條:『本法(建築法)第五十四條所稱之開工,係指起造人會同承造人、監造人依本法規定向本府申報開工,並在現地實際開始拆除原有房屋、整地、挖地、打椿或從事安全措施等工程;其僅搭建工寮或設圍籬而無其他實際工作者,不得視為開工。』

發布日期:1974-12-03
內政部函63.12.03.台內營字第608528
說明:
一、本件係依據貴廳63.10.05.建四字第141136號函辦理。
二、建築法第54條所稱「開工」,係指起造人會同承造人,監造人依建築法之規定向該管主管建築機關申報開工,並在現地實際開始工作,如挖土,整地,打樁,從事安全措施等而言其僅搭建工寮或圍籬及呈送開工報告而尚無其他實際工作者,不得視為開工。

延伸閱讀
1. 遠雄擬在礁溪蓋旅館 佔地2.66公頃|大紀元|2009-07-16
3. 遠雄礁溪飯店 動工龜速建照飛了|自由時報|2015-11-14
5. 縣府討地?催北大快遷校|中國時報 C1/北縣焦點|2006-01-26
『台北縣政府一直希望靠北大振興當地經濟,並幫助三峽台北大學城土地去化,可惜事與願違,北大承諾一再跳票。行政院長蘇貞昌在擔任台北縣長時氣不過,還當著教育部長的面數落北大的不是;已高升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主委的前副縣長吳澤成更不客氣用「拉保險」形容,指責台北大學要地時是一套,拿到土地後又是一套,根本是在玩兩面手法。』
6. 台北大學遷校 不如建商推案急|中國時報 B2/投資線上|2006-03-25
『三峽未來住宅供給十分龐大,除麗寶、皇翔等大型建商已推案,遠雄集團更以造鎮方式開發三峽,其大學風呂住宅預售案一、二期已結案,四月即將公開兩期預售,遠雄表示,以手上土地存量,至少會推五期,總計戶數達五千戶以上,未來有地釋出還要標。』
7. 吳澤成未入閣 卡在大巨蛋?|自由時報|2016-05-05
9. 中科環評鬧劇-中科停工不停工?|法觀人月刊第194
10. 多階段行政程序與環評程序|環境法實務專題講座
11. 環境衝擊疑慮未解 遠雄礁溪飯店硬要動工|環境資訊中心|2015-08-27
15. 半個月內連2 宜縣五峰旗復建要半年|中廣新聞網|2008-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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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3月9日 星期四

No214-騙肖ㄟ!校長遴選玩假的?

<來稿照登>
騙肖ㄟ!校長遴選玩假的? 文/司馬黑子(教師)

每年過完年後,在宜蘭的教育界就等著校長遴選大戲公演,這齣每年定時演出的戲碼,不外乎就是一場「喬位」大戲!主角,當然是我們這些學校教師勞工的雇主,而配角可就多了,有副縣長、教育處長、縣府代表、學者專家、校長代表、教師組織代表、縣級家長團體代表、出缺或申請連任校長之學校教師代表一人及家長代表三人(共十三位)。當然,陪看戲的觀眾就是全縣的學校教師。內行的看門道,外行的就只能看熱鬧了………

連任轉任皆同額,攜手喬位笑呵呵
過去在台灣民主歷史中,最令人匪夷所思的就屬「萬年國代」這段,國會經歷三、四十年的連任續任,甚至於在1990年大法官會議做出261號解釋,要求這些國大代表立法委員必須在1991年年底全數退職後,詎料還必須由國庫支付這些當年民進黨怒稱為「老賊」的代表高額退職金,才讓這些人點頭同意自廢武功,終結全世界民主政治史上最荒謬的一頁。沒想到,看看宜蘭縣二十年來的國中小校長遴選制度,不難發現其中也頗多相似之處。這些現職的校長貴為校務領導精英,學校的首席教師,一旦選上,每四、六、七、八年就為了下個位置忙得焦頭爛額,優秀的校長培養不易,但選優汰劣是人民對政府重視教育的信心,學校校長職司校務經營之舵,必須端賴一流的校長才能引領教育走向正確的方向,提升學校的教學品質。
試問:宜蘭縣政府二十年來評核汰劣過幾位校長?事實是,一直以來即便是校務經營天怒人怨、治校無方、私德堪慮、年年考績乙等的「不適任校長們」,在這種「續任優先」、「現職優先」與「同額遴選」的三重保障下,一任校長,終身校長(優秀的未必有更上層樓的機會,昏庸的也不怕沒地方輪轉),此與當年的「萬年國代」何異?這些續任連任的校長,長年來在教育處自廢武功的護航下,縱然治校期間狀況百出,卻不思嚴審汰除,還放任其進入遴選機制,這還不夠荒謬嗎?也難怪諸多用心辦學,形塑治校口碑的優秀校長,不願劣幣逐良幣,只好早早退休,這難道不是宜蘭教育之大損失嗎?據聞,今年校長連任續任的意願調查結果,以國小為例,四位退休缺竟然牽動多達二十餘位的校長異動換位,令人瞠目結舌的是,其中還有多位是四年一任就申請不續任要轉任他校的!難道,這些校長們是不適任?還是不能勝任?年後各校早已公開的同額遴選校長換位名單,難道不就是遴選委員會只能權充橡皮圖章(選假的證明嗎?四年前這些校長在遴選會提出的校務經營計畫,如何讓遴選會護航同意他們轉任他校歷年來連一成的汰劣率都做不到(比教師流動率還低),這些自詡提升本縣學校教育及學生受教品質的教師團體與家長團體,不也是隨波逐流的附庸爾爾?

新任候用搶破頭,上下矇眼說不知
現職連任的都能如此荒謬,新任候用的哪能不「有樣學樣」?宜蘭縣獨步全國的超量候用校長的制度,優點是能提供各校通過選訓的人資,屏除無人可選的弊端,殊不知,魔道消長,「你有張良計,我有過牆梯」,近年來在教育處鴕鳥式的遴選制度下,新任候用為了搶奪那少得可憐的缺額(實則是現任喬完撿剩下的),遴選過程中,有背景的哪一個不是鋪天蓋地的動用一切可用的資源(民意代表、家長會、教育基金會、社團領袖)?沒關係背景的,即便學養兼優,在惡質的遴舉文化下,只能陪榜參賽,玩玩就好。不論遴選過程有多大的爭議或角力鬥爭,這些眾所皆知的事實,主管機關的教育處就是一副「植物人式」的回應:「沒聽聞有任何違反遴選規定的事件發生」(就算有,在遴選要點中也無任何罰則可議),那麼本縣儲備大量候用校長的意義何在?
猶記去年的校長遴選,時任校長遴選委員會召集人的吳澤成副縣長(現任代理縣長)還在媒體上說:「七年來他都負責宜蘭校長遴選委員會的召集人,他發現校長遴選慢慢演變成選舉機制,變得校長好像是家長老師選出來的,…」還說:「遴選委員會只是推薦人才,從法令來說,校長遴選也不是選舉制度,校長選拔不像是選舉議員、代表,而是縣長為了從各方角度尋找人才,請家長代表、教師團體、校長團體等人從各種角度了解資訊,推薦給縣長後由他派任。」可笑的是,隨便問問找個過去參與過校長遴選的候選人、教師團體、家長團體及學校代表們,會同意嗎請問:這七年來吳召集人做了甚麼「端正選風」的革新之舉?七年過去了,如今,吳代理縣長又如何來實踐自己為宜蘭縣教育「用人唯才」?還是,說說而已?

昏惰任下是大忌,五以風範嚴選才
曾國藩曾說,為官有四大忌,「四敗」之首就是「昏惰任下者敗」,這種無能治校,放縱教育現場充斥不適任的校長,才是教育之大忌。前國教署署長吳清山曾以「一多三不」(外務太多、柔度不足、感受不好、溝通不良)提醒這些校長們引以為戒,能夠做到「以身作則、以德服人、以誠待人、以情感人、以校為家」 的「五以」風範,必能獲得讚許與肯定。雪隧通了,前任林聰賢縣長不惜對外借將,禮聘的教育處簡處長,過去擔任校長頗有美名,對宜蘭縣的校長遴選制度應有所風聞,且應該對今年這些校長換位的名單有所掌握,縱然在遴選制度不改,各類代表(教師、家長、校長與學校浮動代表)的功能早已失能的困境,如何「用對的人來領導校務行政」並實踐自己領導全縣教育工作的目標,就看吳代理縣長與簡處長的本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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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NO197-校長遴選?還是校長選舉? |雪隧觀點|2016-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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