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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3月23日 星期四

No215-再論-宜蘭縣校長遴選制度的謬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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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論-宜蘭縣校長遴選制度的謬誤 文/司馬黑子(教師)

前文「騙肖ㄟ!校長遴選玩假的?」在37日宜蘭縣教育處公布「106年國民中小學校長遴選(申請連任及轉任)第三次調查意願彙整表」後,可見其令人匪夷所思的荒謬!
民主制度貴在選賢與能,政治如此,教育更該如此。目前教育系統中,高等教育體系的大學校長遴選,都能以公開徵才,經過校內遴選委員會推舉(排序)出名單,再上呈教育部首長圈選決定。此作法才是吳代理縣長於媒體中所言:「校長是縣長為了從各方角度尋找人才,請家長代表、教師團體、校長團體等人從各種角度了解資訊,推薦給縣長後由他派任。」然而本縣的遴選制度早就是標準的「全選舉制」,遴選會場立即張貼當選名單,何來推薦給縣長派任?此彙整表中,更令宜蘭縣教育界瞠目結舌的是,竟然還有現職校長申請轉任(現職學校四年不續任)回鍋四年前已經服務滿八年的學校,如同將校長職位視為禁臠(當八年的校長還不夠,回鍋再當八年!)倘若爾後,所有的現職校長都依樣畫葫蘆,無視遴選制度的公平正義與價值,前文所言「萬年國代(校長)」的荒唐,不就在宜蘭縣的教育現場重現?這般轉任意願依歷年慣例,等同是提早宣告遴選結果,不但在本縣是前所未見,亦是全國首見!這不是玩假的,甚麼才是玩假的?試問:如果陳水扁先生或馬英九先生,再次宣布參選2020年的總統大選,台灣的老百姓會接受嗎?宜蘭縣的校長遴選委員會的諸委員們,豈能不撥亂反正,明辨是非,讓遴選制度重新贏回信任嗎?

「現職優先」與「同額遴選」的保障恐涉違法?
依國民教育法第九條規定:「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校長在同一學校得連任一次。任期屆滿得回任教職。」、「縣(市)立國民中、小學校長,由縣(市)政府組織遴選委員會就公開甄選、儲訓之合格人員、任期屆滿或連任任期已達二分之一以上之現職校長或曾任校長人員中遴選後聘任之。」再者,依國民教育法施行細則第十一條:「依本法第九條第三項至第六項規定組織之遴選委員會,應在校長第一任任期屆滿一個月前,視其辦學績效、連任或轉任意願及其他實際情況,決定其應否繼續遴聘。現職校長依本法第九條之三規定評鑑績效優良者,得考量優先予以遴聘。」又,依據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27條規定:「國民中、小學校長之遴選,除依法兼任者外,應就合格人員以公開方式甄選之。中等學校教師,除分發者外,亦同。」綜合以上條文皆明白表示,除非具備「評鑑績效優良者」才得以優先遴聘。而其中「儲訓之合格人員」就意指所有現職與合格培訓的候用校長皆可參加候選,何來授權地方主管機關逕自以「現職優先」與「同額遴選」的保障,難道沒有違法之虞?

「現職優先」與「同額遴選」乃紊亂遴選體制之惡
爰此,宜蘭縣國民中小學校長遴選作業要點第九條「遴委會辦理校長遴選審查作業分二階段辦理」(即所謂校長遴選作業流程),在長期未有評鑑績效優良的制度與公開檢驗的事實下,即由宜蘭縣政府於遴選要點中設下「保障」條款,獨厚現職校長得以優先轉任,刻意排除候用校長或曾任校長同時參與遴選的權益,讓這些現職校長們透過磋商達成「同額轉任」(意即喬位)的意願彙整表,導致校長遴選委員會無他人可選,淪為橡皮圖章的既成事實,難道不該追究宜蘭縣政府教育處長期以來消極怠惰與紊亂體制的責任嗎?依法論法,一個有違法疑慮的遴選要點所選出來的校長,恐怕會在有人提起行政訴訟官司時,同時被解除(或暫停)職務,甚至於必須重新遴選!難道,宜蘭縣政府還要繼續荒謬下去嗎?
「現職優先」與「同額遴選」乃紊亂校長遴選體制之雙惡,更嚴重打擊教育行政人員「選賢與能」與「選優汰劣」的立法美意,我們等著這看這份意願彙整表最後的達成(成功)率,就可知遴選的真假,拭目以待!

資料來源:宜蘭縣政府教育處網站10637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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