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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6月1日 星期四

No220-宜蘭縣政府公告強制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保額提高保額,讓業者吃不消!?

宜蘭縣政府公告強制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保額提高保額,讓業者吃不消!?


文/游建峰(宜蘭縣公民監督聯盟理事長)


宜蘭縣政府於105年11月25日修正公告,並將自106年7月1日起實施,應強制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之消費場所每一場所最低投保金額修正如下:
(一)每一個人身體傷亡:新臺幣300萬元。(原規定為300萬元)
(二)每一事故身體傷亡:新臺幣3,000萬元。(原規定為1,500萬元)
(三)每一事故財產損失:新臺幣300萬元。(原規定為200萬元)
(四)保險期間總賠償金額:新臺幣4,800萬。(原規定為3,400萬元)
最低保額的提高,對消費者在這些場所消費多了一層保障,但也造成多數業者的負擔,並質疑宜蘭縣政府有圖利保險業者之嫌。不過,畢竟人命無價,若發生事故,消費者向業者求償,業者可透過保險給付金額,承擔應負擔之責任,也不致因此破產,否則像八仙塵爆造成500多人傷亡,真是欲哭無淚,業者無力賠償,消費者也無法獲得足額賠償,社會付出慘痛代價。
平心而論,回到保險的功能原本就是責任分擔與危險分攤的概念,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所保障的正是業者本身,只是每年倍增的保費,讓業者實在無法接受,尤其小型旅館、民宿業、安養機構、社會福利機構、安親班、補習班等,因政府的一紙公告,就得支付加倍的保費;事實上,在前(2015)年6月27日發生八仙樂園粉塵暴燃,造成500餘名遊客受傷送醫,雖然八仙樂園及活動主辦單位皆有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但因單一事故所致第三人身體傷亡之保險金額合計僅新臺幣5,000萬元,致多數傷亡民眾無法藉由責任保險獲得合理權益保障。於是行政院召開會議研擬「公共場所或舉辦各類活動投保責任保險適足保險金額建議方案」,建議提高最低投保金額,但在此同時,政府並未思考如何降低各行業業者營運成本,導致業者怨聲四起。
筆者在此提出建議:由中央修法,對各消費埸所的公共意外責任保險最低保障之保費費率,應比照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費率,降低費用率(行政費、佣金),至於超額保障之費率才由各產險公司依費率自由化精神,自行訂定,如此一來各行業之責任風險與費用支出方可兼顧。至於各行業業者可以透過公會統一招標方式,議價取得更低價格,避免因最低保障金額的提高,增加過高的營運成本,而各級學校、各社福機構等非營利組織,增加的保費,政府更有責任向保險業者議價取得更低保費。
我們樂見宜蘭縣政府將公共意外責任險最低保額提高到4800萬,成為全國各縣市中和台中市一樣的高額保障,但我們不希望因為政府的政策,逼走合法業者走向非法營業,或因此讓業者藉此提高物價;因此,保障合法業者,取締無照、違規、違法營業之各行各業,原本就是政府責任,而保障消費者公共安全,本是業者責任,業者不該存僥倖心理,規避責任不願投保責任保險,況且有很多非強制投保對象之業者也會主動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以降低營運風險,達到消費者、政府、保險業者、投保業者四贏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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